原礦產資源法的頒布實施為我國礦業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隨著經濟形勢及礦產行業的發展變化,原礦產資源法的部分條款已無法適應和滿足當下的實際情況和需要。為了實現礦產行業的新一輪高質量發展,時隔十五年,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24年11月8日審議通過了對原礦產資源法的最新修訂(以下簡稱“新礦產資源法”)。新礦產資源法結合礦產行業多年的實踐,對原有的礦產資源監管架構做出了重大調整和補充,堪稱“史詩級”修訂。石油、天然氣等油氣資源作為重要的礦產資源,新礦產資源法的頒布實施對油氣行業亦有著重要意義,本文將以上游油氣行業為視角,審視新礦產資源法帶來的變化和影響。
原礦產資源法對礦業權的取得,采用的是申請審批制,該方式早已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自2017年《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伊始,我國開始試點“招拍掛”等競爭性方式出讓礦業權,自然資源部于2023年發布的《關于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自然資規〔2023〕6號)則明確提出了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的方向,此次新礦產資源法正式將“以競爭性方式出讓為原則,以協議出讓為例外”作為法定要求。
在過去,由于競爭性方式出讓的試點性強,缺乏統一的制度規定,各地對競爭性方式出讓礦業權的操作各有所表,難免出現地方保護或差別待遇的情況。新礦產資源法第十九條進一步明確了礦業權出讓部門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市場主體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加之自然資源部2023年出臺的《礦業權出讓交易規則》(自然資規〔2023〕1號),為市場主體公平參與礦業權競爭性出讓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時,這也對油氣企業能否在礦業權出讓環節脫穎而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從另一個側面而言,也會進一步促進行業的優勝劣汰,推動上游油氣行業的高質量發展。